第一条 为督促和指导勘察设计企业诚信经营,加快完善勘察设计市场诚信体系,促进勘察设计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结合我省勘察设计行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勘察设计活动的勘察设计企业。
第三条 《江西省勘察设计企业诚信手册》(以下简称《诚信手册》)由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管理权限对管辖范围内勘察设计企业的基本信息、经营业绩、工程勘察设计质量、市场行为、奖惩情况及行政处罚等情况进行记录。
第四条 本省勘察设计企业应填写申请表(见附件一),并出示下列资料向所在地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领取《诚信手册》。
(一)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原件复核)加盖企业公章;
(二)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原件复核)加盖企业公章;
(三)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原件复核)加盖企业公章;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声明书。
第五条 进入本省承揽工程的省外勘察设计企业(以下简称省外企业),应当填写申请表(附件二),并提供下列资料向江西省建设厅申领《诚信手册》:
(一)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原件复核)加盖企业公章;
(二)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原件复核)加盖企业公章;
(三)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原件复核)加盖企业公章;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声明书;
(五)企业注册所在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出省介绍信;
(六)企业注册所在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本企业近两年来诚信状况的证明;
(七)企业在我省办公地点的证明;
(八)企业法定代表人出具的在我省市场从事勘察设计活动的授权委托书。
第六条 企业参与投标、办理有关手续或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本《诚信手册》;企业承接业务应在合同签订后三十日内自行在网上登记并定期填写或打印《诚信手册》业绩内容,自行填写完工日期与获奖情况。《诚信手册》中的业绩记录作为企业资质管理、资质升级、外省进赣备案、评先、评优等活动的依据。
企业违反法定建设程序,违反招标投标、安全质量等建筑市场有关规定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权限和分工在《诚信手册》上予以登记,给予行政处罚的,由做出处罚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在《诚信手册》与网上登记。登记内容应遵循谁奖惩谁登记、谁管辖谁登记、谁提示谁登记的原则。
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相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必须登记(全国及省级处罚由省建设厅登记;其余分别由各地市建设主管部门登记):
(一)勘察设计质量检查中被处罚的;
(二)发生勘察设计质量事故,受通报批评的;
(五)违反招投标和承揽工程有关规定受到行政处罚的;
(六)发生行贿受贿、贪污等经济案件的;
(七)因勘察设计原因,引发影响社会稳定事件的;
第七条 《诚信手册》分书面版本和电子版本两种形式,书面版本由企业自行保管,电子版本由省建设厅统一负责管理,省建设厅与各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具体实施。
第八条 勘察设计企业在参与招投标资格审查(预审)和承揽工程时,应向发包方出示《诚信手册》。发包方(招标人)或者招投标监管机构应当查验《诚信手册》记载的企业基本情况及诚信记录。
第九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确认企业发生违法、违规行为被查处情况时,应严格执行告知程序,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同时将相关情况在做出登记后15日内上报上一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上报内容包括文字资料和网络电子数据)。
省建设厅应定期将省外勘察设计企业的在赣有关情况及时通报企业注册所在地的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条 本手册登记内容是勘察设计市场诚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诚信内容将在江西省建设网上统一对外公布。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发放或收回《诚信手册》:
(一)无资质或者资质被依法吊销的;
(二)有严重违法、违规等不良记录,被依法取消或者暂停承包资格的;
(三)不如实提供《诚信手册》所要求内容的。
第十二条 《诚信手册》书面版本记录内容已满或《诚信手册》遗失,企业应及时向首次发放的部门续领新的《诚信手册》;遗失的应在省级报刊上公告后续领。
企业主要信息发生变化后,应及时向首次发放《诚信手册》的部门申请变更或更换。
第十三条 《诚信手册》由江西省建设厅统一印制、统一编号。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建设厅负责解释,自2007年1月正式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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